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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/01/10

關於業助之我見

有一種職務叫做業助,業助主要的工作就是協助業務打單出貨,聯絡經銷商,並處理退貨事宜,公司帳款的催收,產品的包膜加工,光碟的燒錄;至於管理公司網站,網頁程式碼的修改,管理產品的序號,零用金的支付,接受經銷商和客戶抱怨電話,還有公司辦公家具的維護、更換和採買,冷氣的損壞報修,員工停車位的管理,快遞和郵件的寄送簽收,假日展覽人力的支援;乃至公司股務的管理,國外客戶來訪的接待,酬庸禮物的購買;至於清理公司冰箱,打掃公司茶水間,午餐新鮮食材宅配,下午茶的訂購,水果的切洗,也都列入業助的職責範圍內。看樣子工作內容還算輕鬆,所以一個月薪水兩萬多,非常之優渥。
如果這麼輕鬆就可以賺月入兩萬多,那業助一定是很多人搶著要爭取的黃金職缺,所以實際上當然沒有上述這麼簡單。
某A公司的業助他就遇到,他們公司產品X成本100元,業務為了要搶績效,所以不惜成本,到經銷商那邊,大特價賣70元,業務仍然抽成他的銷售獎金,最後被公司發現了,給該業助警告,因為業助打單的時候沒有注意成本,可能會照成公司的虧損,業助因此被減薪;某A公司業助記取這次教訓,產品Y成本150元,業務為了搶銷售績效,這次特價30元,業務仍然抽成他的銷售獎金,業助發現這個價格可能會照成公司嚴重虧損,所以單子被業助擋下來了,建議業務修改價格,結果業務告訴主管,主管看完30元的價格,覺得這是一種非常合理的行銷手段,雖然虧錢但是可以讓業績大幅成長,所以並沒有不妥,純粹是業助故意阻撓,延遲出單,業助此舉可能會照成公司業務無法正常推行,於是又給業助警告,業助因此又被減薪。
B公司的業助說他跟A公司的業助同病相憐,他們公司產品Z成本100元,業務為了要搶銷售額,所以賣給P經銷商120元,賣給G經銷商250元,P經銷商把零售價格訂為200元,G經銷商把零售價格訂為300元,消費者在G經銷商買了之後發現買貴了,紛紛辦理退貨,G經銷商後來發現P經銷商價格實在低的離譜,生意做不下去,於是打電話給B公司,業助接到電話,跟公司上層反應,公司上層最後決議,這明顯是業助干涉業務的行為,於是給業助警告,業助因此被減薪。事情繼續發展,業助打電話給經銷商,試圖挽回商譽,但是業助本身沒辦法決定價格,業務仍然決定比照舊價格給予經銷商,最後終於造成經銷商出走,公司得知此事,又做了決議,業助沒有做好與經銷商溝通的工作,造成公司嚴重損失,業助明顯失職,業助因此又被減薪。
C公司的業助聽完A公司和B公司的發言後,他就說他才倒楣哩,他平常都有盡力做好業助的角色,年初公司考核的時候,主管決定他業助的工作可以加薪500元,但是因為有些份內工作有瑕疵,例如冰箱清理的不夠乾淨,所以減薪500元;茶水間經常有水漬,所以再減薪500元;下大雨員工不肯出去買午餐,要求業助淋雨去買,業助臉上有顯露出一點不和悅的表情,照成辦公室內氣氛失調,所以減薪500元;另外應同事要求在上班時間於公司發起團購,影響公司其他員工上班,所以減薪500元;因為公司最近經營不善,希望業助共體時艱,所以減薪500元。正負相抵後減薪2000元。
A公司、B公司和C公司的業助說想聽聽D公司的業助工作甘苦談,D公司的業助低下頭,緩緩的說,其實你們公司遇到的問題在我D公司都遇過了,該被罵的時候一次也沒少過,該減薪的時候我ㄧ毛都沒逃過。我因為氣不過所以在MSN暱稱上面沒有指名道姓的寫著「真是一家爛公司」,隔天我就被資遣了,公司還很寬容的說要保留對我的法律追述權。

PS.本文完全偏頗,因為完全虛構,並沒有影射誰或哪家公司,請勿任意對號入座,BLOG屬於個人空間,言論自由受憲法第十一條保障。亦符合刑法第三百十一條規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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